销售条款
Carte-blister.com 是属于 CBS 的网站。
一般销售条款更新于2009年4月6日。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以及我们的生产,受印刷行业职业惯例和一般销售条款以及以下特别销售条款的约束。
价格与报价 – 我们的价格根据客户询价时提供的样稿和项目给出,仅供参考。当最终文件或印刷品的结构与最初报价不再相符时,价格可上调或下调。如询价是通过电话根据印刷品的简要描述进行的,我们只给出估算价格,收到最终文件时可能会重新审核。客户要求的、在最初询价时未预见的修改,或在提交第一份校样时提出的修改,将作为“作者修改”另行收费。除非另有规定,我们的所有报价均按当日价格制定,且不含税。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税率的客户须为此提供一切必要证明。
订单 – 只有在客户寄送经正式注明日期并签字的订单后,我们的部门才会受理订单。任何首次订单须按以下方式付款:订单接受之日支付50%,交货时以支票支付50%。任何追加工作的请求,须在客户签署订单补充协议(包括可能的价格和交货条件变更)后方予受理。订单的取消须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已产生的费用,特别是排版、出片、制版或文件输出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发票付款 –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的发票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净额支付,可通过汇票、转账或支票付款。提前付款不给予任何折扣。如付款晚于发票所载日期,将根据1992年12月31日第92.1442号法律,按法定利率的一倍半计算罚金,仅凭到期即适用,无需事先催告。如需通过司法途径追收,除发票金额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10%的赔偿金,或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更高),此外另加逾期利息。在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之前,卖方明确保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
交货期 – 交货期自收到客户签字的付印样确认之日起计算。任何延误,无论是由于客户未在约定日期提交约定的文件或付印样确认,还是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均理所当然地导致交货期顺延。交货期仅供参考,不作保证。延误不授权买方取消销售、拒收货物或获得损害赔偿。
货物运输与验收 – 货物运输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应在交货时检查货物状况是否良好;货物在生产完成后即可一次性全部免运费交付至单一地点。交付中有缺陷的部分不能作为全部拒收的理由。我们不对交货负责。如我们同意直接或通过承运人负责交货,则是以代理人身份进行,此时应由客户为货物投保并约定放弃一切追索。在来料加工的情况下,如我们须承担责任,赔偿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我们所完成工作的金额,客户提供的纸张或卡纸的可能更换除外。任何索赔必须在收货后八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方为有效。在上述期限内经确认并报告存在不合格缺陷的货物,将予以更换或修复,不提供任何名义的赔偿,除非证明我们存在故意过错。
前期准备工作 – 如项目在提交后一个月内未能推进,我们保留对应要求所完成的一切前期准备工作(如草图、样稿、彩色校样、排版等)收费的权利。
作者修改 – 作者修改,即客户对原始稿件作出任何更改而产生的所有修改(错位、胶片修正、机器等待、重新套准……),由客户承担并单独收费。客户须将其已作或未作修改的副本和所有校样退还给我们,这些材料是核对账目所必需的。
付印样确认 – “付印样确认”免除我们的责任。该确认必须在校样本身上作出。我们承诺认真审读标有“付印样确认”的校样,但不因此对客户未发现的错误承担责任。
在所完成的作品上印刷本公司网址 – 我们保留在交付给客户的纸张或卡纸上印刷本公司网址的权利。如客户有保留意见,应在签署“付印样确认”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或反对。
纸张或卡纸的供应:执行订单所使用的纸张或卡纸应根据所提供的样品选择。纸张或卡纸在色调、纯度、光泽、强度和重量方面,以及颜色在色调和纯度方面的轻微差异,不能作为拒收已完成工作的理由。如纸张或卡纸并非由我们提供,因而我们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则对于选择了可能不适合该工作的纸张或卡纸,不能追究我们的任何责任。
寄存 – 属于客户的各类货物和各种物品,如印版、胶片、电子载体、雕版、样稿、货物…………凡存放于我们场所内的,均以寄存方式保管于我们场所内,均以寄存方式保管且风险由其所有人承担。对于寄存物品的保管,我们除尽到本企业通常的注意义务外,不承担其他义务。对于客户希望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贵重物品,客户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说明物品价值。客户须为其任何状态的货物和物品(其市场价值只有客户本人知道)投保,并须从其保险公司取得放弃对本公司、本公司员工、仓储方及分包商追索的承诺。
交货公差(客户须根据订单规模,依照职业惯例第46条,接受并支付可能在正负2%至10%之间变动的供货差额。
著作权 – 对于任何涉及我方创作活动的工作(特别是:各类图纸、雕版、胶片和印版、压印、特殊字体排版……),由此创作产生的著作权,特别是复制权,仍归我方所有,只有通过相关书面协议才能转让给客户。著作权(特别是复制权)转让的书面协议必须明示:不能仅因订单中预见了创作活动,也不能仅因其获得特别报酬,更不能仅因著作权物质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而推定成立。
复制权 – 下达复制受艺术产权法律保护之物品的订单,即意味着客户声明其享有图形复制权。因此,客户依法应保证我们免受针对该复制权的任何争议。
生产要素的所有权 – 完成作品所需的生产要素仍归我方所有。但是,在遵守职业惯例第16条规定且不影响有关保管条款(职业惯例第606条及以下各条)的前提下,这些要素的所有权可随时通过明示协议转让给客户。
网站内容的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L.111-1条,构成本网站的任何文字或元素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修改或传播。
管辖法院 – 对于与所完成的销售以及本一般销售条款的适用或解释有关的一切争议,仅由巴黎商事法院(75000)管辖。
禁止复制本一般销售条款,即使是部分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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